⒈ 民国时期文官的第三等,在简任以下,委任以上。
⒈ 一种文职官员官等,在简任之下,委任之上,第六职等至第九职等皆属之。由各机关首长荐举,呈请中央政府任命。也作「荐任」。
1. 弘光朝立,得史可法力荐任湖广巡抚。
2. 他在政府单位服务,是荐任级的公务员。
3. 他服务于市政府,是荐任级的公务员。
4. 公务人员分简任、荐任、委任三等,荐任又分三阶十二级。
5. 基层公务员通过考试便可以由委任升等为荐任。
6. 他还戏谑地将各等各级的螃蟹封授官衔,按照民国时期官吏的等级分为特任官、简任官、荐任官及委任官等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