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时佃农依约向地主交纳地租,永久使用其土地以进行生产的一种租佃形式。
引《新华日报》1942.9.14:“租佃的期间既非永佃也非定期,完全是操纵在地主手中的活期。”
1. 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出租中永佃权是普遍存在的,出租土地者主要是蒙古族。
2. 二设定定期之永佃权及地上权取得之各种所得,视为租赁所得。
3. 地上权人或永佃权人得向土地所有权人请求相当之补偿.